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就规范建筑物专有部分物业装饰装修告知工作联合印发通知,从物业服务装饰装修前的告知程序、重点提示内容和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服务三个方面,细化《民法典》中有关装饰装修告知制度规定并作出指导,旨在减少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发生。
通知规范装饰装修前的告知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主动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施工期限等书面材料交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重点提示的注意事项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装饰装修时不得有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有在承重墙、楼面或屋面结构层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等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情形,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通知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重点提示注意事项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服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反重点提示注意事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区(市)房屋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